岳塘新闻网4月17日讯(通讯员:胡晚晴)近日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粟某。
经审查,2019年3月26日19时23分许,犯罪嫌疑人粟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,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地段人行道起步行驶进入机动车道时,与处于车行驶方向左前方的许某发生相碰及碾压,造成许某受伤。2019年3月26日20时51分许,许某经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2019年3月27日,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,犯罪嫌疑人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.mg/100ml。2019年4月2日,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,犯罪嫌疑人粟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: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检察官提醒大家:酒驾危害多,为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,请拒绝酒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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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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